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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9-09-10 18:51:00
(一)借款人属在省直中心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