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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土地储备中心 更新时间:2013-12-27 11:46:54
吕政征告[2013]第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晋政地字〔2011〕387号文件批准,征收你村集体土地8.6361公顷,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吕梁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所在位置四至范围:见附图
三、被征收村土地面积及地类:凤山街道办凤山底村土地8.636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8.5862公顷,未利用地0.0499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及总补偿费用:建设用地补偿费523.5822万元,未利用地补偿费2.0286万元,补偿费用总额525.6108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本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