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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更新时间:2014-01-24 10:50:14
吕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吕政征告〔2013〕第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复文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13〕312号
批准时间:2013年4月19日
二、被征地单位和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地单位:西属巴街道办西属巴村、茂塔坪村、盛地村、东属巴村、霜雾都村。
征地位置:详见征收土地位置图。
地类和面积:详见吕梁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第四批次分类面积表。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吕梁市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新城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2]101号)和《关于印发吕梁市新城“农转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保方式安置。
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2、自拟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