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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产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7-10-14 17:50:00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晋国土资发〔2017〕42号 签发人:许大纯
各市国土资源局:
已经2017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 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如原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六十日,期满无异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公告留存并归档。
房屋、土地坐落在同一行政区域,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 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 原记载的土地与房屋用途可保持不变,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用途改变有关情况。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间借贷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 按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依法登记。
对原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在当事人提交了原土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本 《操作规范》未尽事宜,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提出制定切合实际的解决之策。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