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来源:吕梁市国土资源局 更新时间:2018-09-26 14:44: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出让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发票;(原件)

划拨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

划拨转为出让的,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原件)

租赁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契税发票;(原件)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

4、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协议、份额转移协议、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原件)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原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立项批文;(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包括:

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原件)

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件);

说明:2006年6月1日以前的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6、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ƒ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7、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成果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当将规划部门认可的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自然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6、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成果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证明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3)不动产用途变更的,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提交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已经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还应提交已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的证明;(原件)

(4)不动产界址、面积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它证明材料;(原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9)经济适用住房改为商品房,须提交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的缴纳凭证;(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报告(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转让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交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预(现)售合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拆迁户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原件)

   2)存量房买卖须提交买卖合同,已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互换、赠与不动产的,须提交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原件)

   4)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继承证明材料、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接受遗赠证明材料;(原件)

   5)房改售房的,须提交建房单位同意出售的证明、夫妻双方单位提交唯一一套住房证明、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交款收据;(原件)

   6)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须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原件)

   7)拍卖取得不动产的,须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原件)

   8)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9)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须提交约定协议和相关证明;(原件)

   10)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者转让协议原件;(原件)

   11)夫妻离婚涉及不动产转移的,提交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1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13)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改制的证明文件;(原件)

   14)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15)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1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仲裁委员: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5、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国土局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已设定地役权或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1)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

2)因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

3)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材料;(原件)

4)因房屋征收的,提交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入名单、房屋已拆除证明;(原件)

5)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生效的人民政府征收或收回决定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申请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原件)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转让合同;(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6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2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原件)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原件)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原件)

    5、抵押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并经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的决议(原件);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抵押的,应当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以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抵押的,应当提交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7、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提交住建或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原件(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的抵押条款);(原件)  

    5、抵押人是自然人的属夫妻共有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并经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的决议;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

   以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以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提交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隈。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当事人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证明(相应的主合同)以及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材料;(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

 

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原件)

    5、立项批文(保障性住房提交);(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附图;(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9、地上原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或未办理房产登记的证明;(原件)

    1 0、以全部或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交住建或房产部门出具的所抵押房屋未预售的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须提交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擅自预售房屋的书面承诺;(原件)

    11、在建建筑物测绘报告;(原件)    

    12、抵押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并经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的决议;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件)

    以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抵押的,应当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以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抵押的,应当提交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以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抵押的,应当提交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权属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权转移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发生转移提交被担保主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的协议以及相应的抵押权随同转移的证明材料;

    5、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证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证明材料:

1)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提交能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抵押不动产的坐落、面积等基本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原件)

 5、因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范围、担保主债权种类或数额、抵押权顺、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事项发生变更时,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如果该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原件)与身份证明;

 6、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须提交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或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或者证明抵押权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在建建筑物抵押转为建筑物抵押的书面协议;(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告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交易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1、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2、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先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3、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

 

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以申请转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告登记变更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权利人或义务人的身份内容发生变更: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发生变更的、不动产转移的、原预告登记附有的条件和期限发生变更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告登记转移

 

一、申请人要求

    预告登记权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导致预告登记转移的证明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登登记转移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的,提交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告登记注销

 

一、申请人要求

    预告登记权利人和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文件、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更正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证实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相关材料:

1)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事项涉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记载内容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原件)

2)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事项须证实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异议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人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登记簿权利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且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

   1)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3)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原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签(不动产登记中心)→登簿→发证

四、办理期限

    受理登记申请后当日办结。

 

 

 

 

 

 

 

 

异议登记注销

 

一、申请人要求

    异议登记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签(不动产登记中心)→登簿→发证

四、办理期限

    受理登记申请后当日办结。

 

 

 

 

 

 

 

 

 

 

 

 

 

 

 

 

 

 

 

 

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二、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4、其他材料: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原件)

  2)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3)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期限

    受理登记申请后当日办结。

 

 

 

 

 

 

 

 

 

 

 

 

 

查封(预查封)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提交材料

     1、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其他材料

    1)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嘱托文件时,应由送达人签名,并审查以下内容:

     ①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委托送达函是否己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原件)

     ②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③嘱托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项是否清晰,包括是否注明了解封不动动产的名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解除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④操作规范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将解除查封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办理期限

    受理登记申请后当日办结。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补发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有关资料;(换证:提供原件,补证:提供登记证明档案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遗失、灭失声明;(原件)

5、具结保证书(补证需提供);(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审签(国土局2个工作日)→登簿(1个工作日)→发证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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