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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4-06 15:12:00
近日,根据省发改委下发的文件精神,对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电价实行用电加价政策,我市涉及二十多家企业。
以晋环函〔2021〕27号文件中统计为准,明确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指标要求的,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含税);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含税)。三项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不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