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通知公告
来源: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2-19 16:14:00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实、抓细、抓落地。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推进项目谋划
1.迅速谋划生成一批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进一步优化提升城乡医疗卫生设施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项目建设专项规划。按照省发改委《关于编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紧急通知》(晋发改科教发〔2020〕34号)文件要求,尽快谋划推进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公共服务补短板等领域重点项目。同时按照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编报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202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20〕30号)要求,积极做好交通、城市、园区、民生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以及产业转型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工作。
2.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尽快启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科学决策,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围绕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缩短项目开工前准备时间。
3.保障土地供应稳定有序。持续做好土地供应计划涉及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及城乡医疗卫生设施等项目顺利供地。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经批准可允许先行使用。
二、推动项目尽早开复工
4.制定优先保障项目清单。各县市区要紧盯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城乡医疗卫生设施和应急项目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分阶段滚动确定优先保障开复工的新建和续建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5.落实“不见面审批”。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建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立即办。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确保审批不中断。无法按时提供纸质材料的,酌情可待疫情解除后补交。
6.专人服务指导审批。各项目责任单位和审批服务部门对清单内新开工项目要逐个指定专人服务,主动介入指导,合并简化审批环节,推动加速审批。
7.招投标实行“两个优先”。对清单内项目进行施工、监理等招标的,优先审核招标控制价并优先保障开标,加快招投标进度。
8.加快推进征收征用。对清单内项目要优先安排,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特别是对已完成签约的,要抓紧组织房屋拆除并尽快交地。创新征收方式,运用电话、网络等途径开展征收项目调查摸底、政策宣传、拟制补偿安置方案、内部模拟安置等基础工作,为启动项目征收工作创造条件。
9.加快项目开复工。各有关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制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防护手册》,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指导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开复工,对清单内项目要逐个指定专人,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开复工。
10.加快项目竣工投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可不采用联合验收;无法办理竣工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经核查可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可先行投用。
三、强化项目建设保障
11.明确防疫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防疫责任,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免费消毒服务。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服务和监管责任。
12.加强施工人员生活保障。对来自非重点疫情地区的符合条件的施工人员,原则上可以实施集中居住,封闭管理。施工人员可统一居住在工地内的活动板房、集装箱、帐篷及在满足安全条件下的已完工的主体工程建筑物等场所,也可整栋承租工地附近的房屋;鼓励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整理提供闲置房源供施工人员集中居住。施工单位应在工地设立食堂或选择合法餐饮企业集体配送。对重点疫情地区因疫情不能返岗的施工人员,在疫情结束后自愿返岗的,原则上予以留用。
13.加强防控物资保障。对清单内项目急需的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医疗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应急药品、长袖橡胶手套、长筒胶鞋等工地防疫基本防护物品,予以优先协调保障。
14.加强建材供应保障。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开复工困难,建立商品混凝土等重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调用其他项目建材,有序供应清单内项目建筑材料,最大限度实现晋材晋用、晋用晋材。
15.强化企业用工帮扶。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分布情况,收集企业用工需求,梳理劳务输出大省对接我市的交通情况。对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到岗的施工人员,建议予以一次性交通补助。
16.提供临时施工用地。因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需在政府储备用地内搭建帐篷、活动板房等临时设施的,或施工临时需要的,建议简化政府储备用地临时使用程序,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缴交保证金后无偿使用到疫情解除为止。对疫情防控临时设施所需的水电气路等,由属地政府配套到位。
17.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千方百计加大项目融资力度,紧紧抓住省发改委和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关于申报战疫情稳投资补短板项目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20〕37号)的政策机遇,积极申报项目。同时提前批专项债券要及时安排到位,保障相关项目加快建设。对工程款实行快审快拨,疫情期间可以按月提前支付工程款,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对非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开工、复工到一级响应结束,建议给予一定的防疫措施费补助。
四、其他
18.建立调度工作机制。各县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有序开复工。
19.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可参照制定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的具体措施办法,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20.本指导意见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