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11-09 10:37:29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为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一)健全监测预测预警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价格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完善价格监测分析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优化监测品种和项目,科学设置预警指标,提升预警功能。动态跟踪分析市场形势,深化各部门之间以及与行业协会、市场机构合作,加强综合研判和趋势分析,强化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提升分析预测科学性。

(二)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制定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强化源头治理,注重预调微调,提升全产业链各环节的综合调节能力,完善突发应急调控机制,提升调控能力,有效保障粮油肉蛋菜果奶等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建立猪肉等民生商品价格区间调控制度,健全以储备调控为主的调控手段,加强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鼓励重点企业参与价格调控,发挥骨干企业作用,提升调控效率和保障能力。强化价格与补贴、储备、保险、金融等政策的协同联动。

(三)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调查制度,优化调查品种结构,强化重点品种调查,增强调查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比性。合理确定调查样本,严格数据审核把关,加强农调人员培训,强化数据分析应用,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更好发挥对接、支撑、服务作用,推动“十四五”时期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发展提升。

(四)做好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应对。密切跟踪煤炭、铁矿石、钢铁、玉米等大宗商品市场动态和价格走势,深入研判对我省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的影响,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推动有关方面落实国家大宗商品价格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五)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建立健全预期管理工作机制,聚焦价格总水平和粮油肉蛋菜等重点商品,强化重大政策解读和信息主动公开,增强政策透明度,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信息服务,提高预期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创新丰富预期管理手段,通过解读市场基本面的积极变化、政府保供稳价举措,加强与重点企业沟通协调等,强化政府与市场双向沟通与信息交流,释放正面信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六)持续深化电价改革。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持续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保底供电价格机制,加快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优化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七)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差别化电价政策,并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加大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碳。

(八)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在国家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气源种类、气量结构、气价水平和输气实际,科学计算确定燃气采购成本,积极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合理确定终端销售价格。积极协调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减少配气层级,按照“准许成本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

(九)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适应“全国一张网”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健全价格监管体系,合理制定管道运输价格。

四、纵深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十)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分类,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十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扩大改革成果。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筹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的健全和落实。结合保障粮食安全工作要求,探索分类水价试点工作。尽快完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合理界定水权,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推进市场化交易,推动节约的农业水权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让。研究制定改革工作验收办法,对基本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区有序推进改革验收工作,到2025年基本实现改革目标。

(十二)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居民的承受能力、促进社会节约用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价格。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加快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高耗水行业率先实施。鼓励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十三)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V类水体以及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按照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选取适宜的社会力量参与污水处理服务。统筹推进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的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五、加快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十四)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十五)不断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巩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收费方式改革,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综合考虑垃圾处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六、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

(十六)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切实解决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体制,进一步完善课后服务收费政策,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将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公益属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费用负担。

加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将使用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扣除财政补助资金,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十七)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殡葬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殡葬服务公益属性,研究扩大基本殡葬服务范围,将纸棺、遗体消毒等必需的殡葬服务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范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根据服务成本和财政补贴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研究将普通型守灵设施设备租用、普通型吊唁设施设备租用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墓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骨灰堂骨灰寄存服务费标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成本补偿和合理营利原则确定墓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十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养老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积极性,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多元化服务和产品,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

(十九)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国有景区的准公益属性,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完善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平衡重点国有景区门票定价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旅游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旅游消费质量,激发旅游消费潜力。加强景区内垄断性服务价格监管。适时调整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目录,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增加旅游资源有效供给。

(二十)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清单管理,研究放开已形成市场竞争的现场监督类、证据保全类公证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证服务价格,多措并举降低偏高的价格,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七、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一)强化改革统筹。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强化改革主体责任、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改革。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设计改革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履行法定程序。坚持新闻宣传与重大价格改革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准确解读改革方案,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制定完善水、电、气、暖、旅游等涉及民生领域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和监审操作规程,探索建立标准成本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等重点领域成本监审,结合我省定(调)价时间节点和清理规范收费工作要求,适时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及调查工作,强化成本监审约束作用,逐步引入成本激励机制。加强成本监审调查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三)兜住民生底线。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全面分析改革对各方面的影响程度,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有效化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触发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时,及时启动并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十四)扎实开展价格认定。充分履行涉纪检监察、涉刑事案件价格认定主体职责,严格制度和程序,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工作质效贯彻落实《价格认定复核办法》,规范做好省、市两级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我省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的有效开展。主动做好涉政府事务价格认定工作,继续探索服务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的路径和方法。加强价格争议调解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融合,建立并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夯实价格认定工作基础,强化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严格执行《价格认定规定》等政策法规,加强对常用标的的研究,规范省级价格认定专家的管理和使用,省市县三级协同推进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强化示范引领,通过案例研讨、专题培训、案卷评查、实地指导、上下联动等方式化解工作难题,夯实基层基础,提升能力水平。

(二十五)完善价格法治。按照国家部署配合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后评估,完善价格法治体系,推进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适时修订定价目录。不断完善重点领域价格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领域制度办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价。

(二十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行动,在基础资料归集、基本情况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学习、基本业务能力提升、基本方法运用等方面强基固本、提质增效。坚持守正创新,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能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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