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12-20 09:40:00
吕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8〕7号)和《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要求,确保入户调查工作质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的通知》(国污普〔2018〕19号及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的通知>》的通知,晋污普〔2018〕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的通知>》的通知
吕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