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县丰达焦化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1-06-11 11:25:00

吕环罚字〔2021〕010号

  

岚县丰达焦化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743511469F

地址:岚县普明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明

岚县丰达焦化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2.脱硫塔烟气超低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断电停用,未显示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11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未按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8.2万元罚款;

2.脱硫塔烟气超低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断电停用,未显示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8.4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你公司处16.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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