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1-06-11 11:33:00

  吕环罚字〔2021011 

    

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8059798J 

  地址: 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下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庆斌 

  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入口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处于停用状态,运煤车辆未经冲洗保 

  洁设施进行清洗,直接行驶出厂区,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5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12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7日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