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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1-08-20 09:37:00
吕环罚字〔2021〕025号
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67105537F
地址:孝义市梧桐镇旧尉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保安
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一期焦炉项目在装煤出焦过程中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2.二期焦炉项目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除尘灰、脱硫灰)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8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26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一期焦炉项目在装煤出焦过程中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现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处10.6万元的罚款;
2.二期焦炉项目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除尘灰、脱硫灰)管理台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处10.6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你公司处21.2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