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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9-04-10 15:50:00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强化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吕污普办发[2019]2号)要求,请各县(市、区)普查办收集汇总当前普查数据库中重复的调查对象,明确标识需要删除的条目,并于2019年3月1日12:00前上报以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按附件格式正式报送至市污普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市普查办(ll2wbgs2017@163.com)。
附件:吕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关于上报重复调查对象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