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 更新时间:2025-10-30 17:57:55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系统规范了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保障机制,旨在维护军人健康权益,提升部队战斗力,增强军人荣誉感。
一、《规定》的适用对象都包括谁?
“军人”是指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军队相关人员”包括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军人家属这6大群体;
“家属”又包括了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这4种身份。
二、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如何确定?
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本系统医疗待遇保障工作。军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医疗保障,做好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医疗保障条件建设,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哪些机构属于军队医疗机构?
军队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医院、部队卫生机构、派驻门诊医疗机构和干休所门诊部。
军队医院包括总医院、中心医院、队属医院、特色医学中心、附属医院;
部队卫生机构包括军级以下部队编设的门诊部、师医院、场站医院、岸勤部医院、医疗所、卫生营、卫生连、卫生排、卫生队、卫生所、卫生室、舰(潜)艇医务室、航医室(组);
派驻门诊医疗机构是指军队医院派驻机关、院校、科研机构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的门诊医疗机构。
四、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军人在军队医疗范围内诊治,予以免费医疗保障;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和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
军人诊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超出军队医疗范围的,经收治军队医院组织专家会诊认定为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予以免费医疗保障。
但军人因战因公致伤和参战期间患伤病的诊治,可以突破军队医疗范围。这里突破的范围除药品、医用耗材,以及军队医院购买的检测、检查、检验、制备服务外,也包括诊疗项目,如整容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