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4部门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吕梁市 更新时间:2022-09-02 09:13:21

吕退役军人发〔2022〕5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晋退役军人发〔2022〕1号)要求,全面有序做好我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崇,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因地制宜的政策导向,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建立完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优待体现贡献,树立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综合考虑当前实际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优待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优待。

四、优待措施

(一)荣誉激励。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1.为优抚对象家庭统一制作、悬挂“光荣之家”牌匾、发春节、“八一”慰问信。

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新兵入伍(军校新学员入学)、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集中举行欢送、欢迎仪式,召开座谈会。

4.对获得个人三等功以上、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各县(市、区)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为其家庭送喜报。可以视情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5.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

6.推进现役军人乡镇(街道)“荣誉墙”、县级“光荣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功勋荣誉的现役、退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

7.常态化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优秀退役军人”“最美军嫂”“最美拥军家庭”评选活动。推荐优秀优抚对象参加“中国好人”“道德模范”“最美拥军人物”等评选活动。

    8.优秀优抚对象为原型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吕梁广播电视台以“优秀退役军人、最美军嫂、最美拥军家庭”等对象为原型,制作并推送系列短视频及新媒体产品。八一建军节前后各一周时间内,在LLTV-1、LLTV-2两个电视频道播放双拥飘字标语10次,每天在《吕梁新闻》结束之后播放双拥宣传标语、双拥公益广告1次;每天在电台《吕梁新闻联播》结束之后播放双拥公益广告1次。

9.倡导社会各界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LED显示屏,以及广场、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教育退役军人保持并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

10.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优先聘请其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

11.在事业单位、社区、街道就业服务站、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服务站等公益性岗位选聘时,优先选聘退役军人。

12.在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中优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3.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其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和辅警岗位等工作,使其成为平安吕梁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生活保障。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14.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5.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16.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地方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予以保留;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50%。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增发。

17.对在本市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科以上、专科分别以每人不低于4000元、20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入伍奖励金。

18.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革命老区应当优先并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

19. 逐步健全完善促进驻吕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和吕梁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驻吕部队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激励广大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1)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现役军官家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文件规定,由军队干部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

(2)对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现役军官家属,经师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全市现役军官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统一挂靠在吕梁市人力资源市场,并承办财政补贴生活费的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现役军官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纳入军队保障体系。

20.认真做好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工作,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加大力度,精准实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1)优化资助参保政策。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纳入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不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人员,下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属于返贫致贫人口的,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自2022年起,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纳入特困人员范围的,给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纳入低保对象范围的,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2)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纳入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对象范围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为5000元,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80%,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对纳入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对象范围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严格执行统一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分类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属于特困人员的,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属于返贫致贫人口的,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属于低保对象的,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经三重制度支付后,属于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对象范围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4)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5)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做好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的防返贫风险监测。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县级医保部门审批的程序,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本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大病患者,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经个人申请,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集体研究,确实困难的可通过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渠道给予解决,救助帮扶标准可参照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执行,确保不因病返贫致贫;同时,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符合监测、救助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21.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2.建立包户联系和重大事项探望制度,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组织人员探望慰问、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23.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休所体系规划建设。强化对老年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24.光荣院、优抚医院优先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市荣军医院提供军人优先检查绿色通道,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持合法有效的证件优先就诊,可免收门诊诊察费。服役期间患精神障碍的军人或退役军人来院临时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住院治疗审批手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介绍单位承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住院治疗审批手续(乡、县、市三级审批意见),要列入市荣军医院住院在册名单,申请市本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支付所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

荣军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落实好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5.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6.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27.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28.对优抚对象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

(三)医疗保障。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29.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和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待服务。

30.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

31.各县(市、区)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

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优先窗口,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32.各级医疗机构优先对退役军人和军烈属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切实提高军人及家属的身体健康水平。

33.优抚对象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优惠医疗,其中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34.优抚医院要定期开展医疗巡诊,为困难优抚对象送医送药上门。

35.优抚对象在市内优抚医院就医时,享受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

(四)住房保障。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36.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7.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或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优先予以解决。

38.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39.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40.居住农村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41.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42.军人退出现役后,在市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43.退役军人可以按本人意愿补缴退役时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按本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

44.属于低保、低保边缘户和支出性贫困范围的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一套(不高于120平米)的商品住房物业费减免30%的优待。

(五)教育优待。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教育水平和层次。

45.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

安排军人子女在部队驻地就近就便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军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按照军人意愿安排到小学、初级中学就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凭军人在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就便入读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排到条件允许的公办小学、初级中学,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对寄宿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46.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被军以上单位表彰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凭军人在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就便入读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排到条件允许的公办小学、初级中学。

47.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我省教育厅、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军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要转学,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我市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48.现役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等,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学校、幼儿园就读,并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49.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50.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51.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山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山西省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52.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各类就(升)学优惠政策。

53.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54.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5.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56.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57.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或录取。

(六)文化旅游交通优待。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

58.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首道门票优待。

59.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A级景区景点都要设置军人优先窗口。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其随行近亲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市内国有A级景区(汾阳市汾酒文化景区、交城县卦山景区、交城县玄中寺景区),游览市内爱国拥军单位所属(辖)景区、在所属(辖)宾馆(酒店)消费,享受承诺的优惠优待。

60.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61.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62.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七)就业创业帮扶。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63.将退役军人纳入全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对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和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前职业指导以及退役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免费,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提高退役军人技能技术水平,增加退役军人就业率。

对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民办培训学校、人力资源公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评价机构每人专项证书200元、初级工400元、中级工600元、高级工800元的评价补贴。

64.制定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录,建立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平台,促进就业供需信息对接。公务员招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设置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招聘岗位年龄可设置为35周岁以下。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5.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66.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67.鼓励各地挖掘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岗位资源,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68.在军队服役五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的职位(岗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事业单位定向招聘计划。组织部门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大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力度。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士官和士兵学历可以为高中,但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69.注重从返乡的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鼓励退役军人到城乡基层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70.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面向社会的用人单位招聘会时,要优先为退役军人服务,将优秀的退役军人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市人力资源市场将向用人单位深入了解用人需求,选择合适岗位重点推荐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在面向社会的用人单位招聘时,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提前筛选合适岗位向退役军人推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市本级在军人集中复转期召开两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大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的良好氛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广泛开展退军人专场招聘、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同等条件下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71.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下岗失业且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安排到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72.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安置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按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73.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助,超过50人的每人1500元,超过100人的每人2000元。

74.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鼓励各地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八)其他优待。健全完善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75.在各级政务大厅、服务接待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军人优先”指示牌,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军人优先办理。在政务大厅地面停车处设置军人专用停车位,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实施帮办代办服务,采用“一对一”“多对一”等模式,提供全方位、全领域帮办代办服务,对于不方便来领取证件等的军人军属,提供免费快递邮寄服务,确保证件及时准确送达,让军人军属感受到“政务服务的温暖”。

76.倡导鼓励志愿者和团队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77.以“双拥在基层”活动为抓手,引导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待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一对一帮扶、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帮助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条件。

组建全市“巾帼志愿服务”队伍,并引导巾帼志愿服务人员与军营、军人家属集中地等沟通联系,积极组织联谊活动,帮助“军嫂”“兵妈妈”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她们送上温暖和关怀。

开展关爱儿童活动。利用“六一”或寒暑假期等时间节点,开展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或其他优抚对象儿童活动,更好帮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78.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服务送上门”等品牌活动,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重点关爱帮扶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精神病、失独、高龄等特殊群体。

79.鼓励吕梁境内法律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为英雄烈士近亲属提供维护英雄烈士权益的法律援助渠道。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优抚对象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实行网上办理。

80.鼓励在吕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银行机构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等模式,满足其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综合保险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乡村企业。

81.鼓励在吕电信运营商等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和其他个性化服务。

82.鼓励各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五、管理机制

(一)稳步推进优待证颁发制度。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优待证管理办法,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二)逐步完善优待目录清单。依据国家、省级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立足实际,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实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逐步健全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强化公平规范奖惩措施。建立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六、组织领导

(一)高位推动压实工作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统筹推进、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二)严密组织精心谋划实施。优待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事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纳入综合治理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严格总结通报和跟踪问效,及时推广经验和宣传表彰,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各县(市、区)要加大优待工作经费保障,针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三)大力宣传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褒扬彰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持本市颁发优待证件的常住优抚对象,参照本市户籍优抚对象享受相应优待。

(三)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四)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待,具体办法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所称“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涉及范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七)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军地有关单位,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目录清单。

(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军地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解释工作。

(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吕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wps


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吕梁市委组织部  

    中共吕梁市委宣传部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吕梁市教育局            吕梁市公安局   

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司法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吕梁市总工会    

共青团吕梁市委员会           吕梁市妇女联合会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吕梁广播电视台    

吕梁日报社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吕梁市工商业联合会     吕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吕梁市信访局          中国银保监会吕梁银保监分局

吕梁市乡村振兴局               吕梁市荣军医院   

吕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吕梁军分区保障处  

吕梁军分区动员处             吕梁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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