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 更新时间:2022-09-26 17:06:33
吕退役军人发〔2022〕59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3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精神,及时足额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结合吕梁实际,对部分对象本次提标所需资金市县(市、区)负担额度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这三类人员本次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额度外,孝义市财政每人每月负担6元;其余12个县(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各负担6元。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本次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额度外,市级财政对12个县市区(除孝义市外)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6.25元。
附件:《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30号).pdf
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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