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市区内初中学校的审批

来源:市教育局 更新时间:2019-09-04 15:12:00

    

  一、办理项目:各类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市区内初中学校申请筹设、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令)《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三、申请条件: 

  1、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3、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建筑结构与消防安全合格 

  5、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实施 

  6、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7、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8、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9、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10、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办理时间: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教育局窗口 

  六、联系电话:0358 8487315 

  七、经办科室:审批科 

  八、所需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大纲 

  5、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6、办学出资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7、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 

  8、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与基本情况 

  9、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10、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1、其他材料:如举办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须提交上级公安、交通、教育部门同意其设置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告知申办条件和要求 

  3、申请人整理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并初审申办材料 

  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并形成初审评议意见 

  6、向初审不符合条件者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7、初审符合条件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市教育局发函请示,并将初审材料情况及初审评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 

  8、市教育局接收并根据初审情况和初审意见审核申办材料 

  9、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并形成评议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 

  10、向不符合条件者告之不予许可理由 

  11、向符合条件者发放办学许可证 

  12、申请人凭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民政局、工商局、编办、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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