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教育局 更新时间:2019-09-04 15:12:00
一、办理项目:各类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市区内初中学校申请筹设、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令)《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三、申请条件:
1、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3、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建筑结构与消防安全合格
5、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实施
6、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7、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8、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9、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10、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办理时间: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教育局窗口
六、联系电话:0358 8487315
七、经办科室:审批科
八、所需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大纲
5、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6、办学出资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7、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
8、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与基本情况
9、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10、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1、其他材料:如举办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须提交上级公安、交通、教育部门同意其设置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告知申办条件和要求
3、申请人整理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并初审申办材料
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并形成初审评议意见
6、向初审不符合条件者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7、初审符合条件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市教育局发函请示,并将初审材料情况及初审评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
8、市教育局接收并根据初审情况和初审意见审核申办材料
9、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并形成评议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
10、向不符合条件者告之不予许可理由
11、向符合条件者发放办学许可证
12、申请人凭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民政局、工商局、编办、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