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0-06-04 16:03:00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 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 |
对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与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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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鉴定人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的处罚 |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与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的;(二)同时在两个鉴定机构执业的;(三)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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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鉴定人同时在两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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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鉴定人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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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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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处罚 |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市以上时司法行政机关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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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一)(二)(三)(四)的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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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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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2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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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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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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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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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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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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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律师工作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9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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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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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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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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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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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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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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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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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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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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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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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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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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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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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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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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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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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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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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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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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4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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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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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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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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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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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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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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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51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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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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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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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