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7-02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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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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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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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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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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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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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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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现场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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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
现场检查 |
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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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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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检查企业、个体工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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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检查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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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 |
现场检查等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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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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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履行核验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情况进行检查;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其他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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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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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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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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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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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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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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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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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测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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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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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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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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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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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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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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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
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
现场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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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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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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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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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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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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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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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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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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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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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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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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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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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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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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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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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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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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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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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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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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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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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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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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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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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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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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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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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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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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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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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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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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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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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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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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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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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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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 |
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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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票据、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流通环节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 从事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小摊点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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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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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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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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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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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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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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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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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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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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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测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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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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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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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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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测 |
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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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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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测 |
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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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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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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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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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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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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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社会团体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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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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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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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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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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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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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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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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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数量确定抽查比例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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