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1-07-01 10:58:00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编码 | 职权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责任事项 | 实施对象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 1 | 对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01233516-9-CF-0001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对全市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01233516-9-CF-0002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01233516-9-CF-0003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被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处罚 | 01233516-9-CF-0004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被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被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处罚 | 01233516-9-CF-0005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01233516-9-CF-0006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五条 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01233516-9-CF-0010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区划科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六条 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遵循客观事实,指定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市民政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发现或举报的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未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在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执法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玩忽职守,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01233516-9-CF-0011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区划科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遵循客观事实,指定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市民政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发现或举报的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未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在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执法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玩忽职守,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对使用非标准地名的,擅自命名、更名的,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的,擅自设立、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损坏地名标志的处罚 | 01233516-9-CF-0012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区划科 | 【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令)第三十二条; 【地方规章】《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遵循客观事实,指定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市民政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未按《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在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行为的执法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 01233516-9-CF-0018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发现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处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且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时,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时,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对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的,以及乱埋乱葬的处罚 | 01233516-9-CF-0019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地方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发现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的,以及乱埋乱葬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对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的,以及乱埋乱葬的处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对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的,以及乱埋乱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的,以及乱埋乱葬且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对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的,以及乱埋乱葬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的,以及乱埋乱葬的处罚时,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对为土葬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的处罚 | 01233516-9-CF-0020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地方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为土葬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的处罚,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对为土葬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的处罚,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为土葬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且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为土葬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的处罚过程中,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为土葬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的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对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01233516-9-CF-0021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地方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发现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对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时,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对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且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过程中,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中,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处罚 | 01233516-9-CF-0022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地方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处罚要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处罚,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处罚,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处罚时,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处罚时,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01233516-9-CF-0023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时,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且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中,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中,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01233516-9-CF-0024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彩票
中心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发现有《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有《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且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等规定,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 | 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处罚 | 01233516-9-CF-0025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民政局 | 彩票
中心 | 【部门规章】《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以及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处罚,要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处罚时,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处罚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处罚时,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处罚时,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 | 收缴和封存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01233516-9-QZ-0001 | 行政强制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 | 收缴和封存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01233516-9-QZ-0002 | 行政强制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251号令) 第十七条 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0 | 封存市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01233516-9-QZ-0003 | 行政强制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0号令) 第四十四条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1 | 对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强制火化
| 01233516-9-QZ-0004 | 行政强制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地方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强制火化要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强制火化前,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对强制火化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没有强制火化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5.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幅度、范围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2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01233516-9-QR-0001 | 行政确认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m民法典》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七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 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准予确认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确认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3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01233516-9-QR-0002 | 行政确认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九条 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准予确认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确认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4 | 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 01233516-9-QR-0003 | 行政确认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第二款 第四条 第二款 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准予确认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确认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5 | 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的集中养育(家庭寄养) | 01233516-9-GF-0003 | 行政给付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的集中养育(家庭寄养)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进行集中养育(家庭寄养),并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集中养育,并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集中养育(家庭寄养)孤儿的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的集中养育(家庭寄养)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 3.违反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的集中养育(家庭寄养)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的集中养育(家庭寄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6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01233516-9-GF-0004 | 行政给付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 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2.决定责任: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3.事后监督责任: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定条件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 3.违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7 | 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 | 01233516-9-GF-0005 | 行政给付 | 吕梁市民政局 | 救助科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邻里走访、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条件的进行集中供养,并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集中供养,并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集中供养对象的饮食起居、医疗救治等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法定条件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9 | 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01233516-9-JC-0001 | 行政检查 | 吕梁市民政局 | 基政科 | 【地方法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 1.承办责任: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日常和定期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照检查计划,及时进入县乡村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纠正或予以处理的,作出行政检查处理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关文书 。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受检单位是否进行了纠正或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发现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行为。 | |||||
| 30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和联检 | 01233516-9-JC-0002 | 行政检查 | 吕梁市民政局 | 区划科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 | 1.检查责任: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制定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日常和定期检查计划,对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进行检查,了解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一)联检完成后,组织起草联检报告,通过毗邻的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报送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民政部门;(二)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组织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三)对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进行调处。 3.移送责任: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要求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联检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同时,对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档案严格管理,不能有任何丢失或泄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未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2.在监督检查中,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3.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4.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5.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6.故意丢失或泄露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档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
| 31 | 处置市级非公募基金会注销后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剩余财产 | 01233516-9-QT-0004 | 其他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第三十三条 | 1.审查责任:对注销后的市级非公募基金会剩余的无法按章程规定处理的财产进行审查确认;
2.决定责任:将剩余财产组织捐赠给与该市级非公募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3.事后监管责任:向社会公告,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在市级非公募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置过程中,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侵犯市级非公募基金会合法权益的; 3.在市级非公募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捐赠社会公益组织,造成资金流失或重大影响的; 4.在市级非公募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置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剩余财产的; 5.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2 |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捐赠活动 | 01233516-9-QT-0009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低保和捐助 中心 |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六条 第八条 | 1.公告责任:灾情发生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2.接收责任: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3.管理责任: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报省民政厅审批。 4.分配责任:根据全市灾情特点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结合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救灾捐赠款物分配。 5.公示责任: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统一向社会公示。 6.事后监管: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的;
2.未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或出具不符合规定的捐赠凭证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捐赠款物的; 4.在救灾捐赠活动中,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5.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3 | 市以下行政区划设立、变更和调整事项初审(报市) | 01233516-9-QT-00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区划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对市政府批转的行政区划设立、变更、调整事项办理公文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把关。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准予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4.公告责任: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民政部门在门户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市政府批转的行政区划设立、变更和调整事项办理公文,不及时办理、回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办理的; 4.在对行政区划设立、变更和调整事项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审批通过后,不及时向社会公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4 | 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报市、报省) | 01233516-9-QT-00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第一款
【地方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准予建设的,按规定时限予以核准或上报,不予建设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和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建设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和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建设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办理的; 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和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5 | 地名命名与更名审批和初审(报市) | 01233516-9-QT-00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区划科 |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 【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38号)第七条 【地方规章】《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 第三条 第二款 第四条
| 1.受理责任:按市政府批转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办理公文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把关。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地名命名、更名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民政部门在门户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市政府批转的地名命名与更名事项办理公文,不及时办理、回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办理的; 4.在对地名命名与更名事项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对地名命名与更名事项审批通过后,不及时向社会公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6 | 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证的补发
| 01233516-9-QT-00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事科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证的补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证的补发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准予确认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证的补发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证的补发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办理的; 4.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证的补发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7 | 对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提出解决方案(报市) | 01233516-9-QT-00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区划科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六条 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按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事项办理公文,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依据勘界协议书及其相关档案资料,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实地确认界线走向和位置。 3.调解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4.送达责任: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送交争议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事项办理公文,不及时办理、回复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办理的; 3.在对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提出解决方案的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8 | 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年检
| 01233516-9-QT-00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者,可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报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送达责任:对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社会团体年检报告应当受理而不予以受理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的; 3.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材料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团体年检的; 5.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8.其它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行为。 | |||||
| 39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01233516-9-QT-00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者,可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报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送达责任: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应当受理而不予以受理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的; 3.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材料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 5.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8.其它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行为。 | |||||
| 40 | 市级非公募基金会年检
| 01233516-9-QT-00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吕梁市民政局 | 社管科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 |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市级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市级非公募基金会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市级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市级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结论,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者,可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报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送达责任:对市级非公募基金会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市级非公募基金会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非公募基金会年检报告应当受理而不予以受理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对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的; 3.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材料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非公募基金会年检的; 5.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8.其它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