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处罚事项:1至179项
二、实施部门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吕梁市城市管理局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设立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2.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
3.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条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4.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八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办理流程
见吕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8-339800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358-339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