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检查)

来源: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更新时间:2020-07-09 11:53:00

    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四、事项名称和代码:2000-K-00100-140400—— 2000-K-01100-140400

  五、承办机构:吕梁市卫生监督所

  六、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七、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八、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办公地点及电话

    (一)地点:万和商贸城五六楼

    (二)电话:0358-822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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