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更新时间:2022-07-22 16:01:00

吕梁市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职权编码:3411-A-00100-1411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审批内容: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3.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其他筹备设立手续

4.审批对象:宗教团体

(五)审批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申报材料

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接收和咨询

1.接收和咨询: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话:0358-8221265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职权编码:3411-A-00200-1411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审批内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3.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活动

4.审批对象:宗教活动场所

(五)审批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接收和咨询

1.接收和咨询: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话:0358-8221265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查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职权编码:3411-A-00900-1411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办理权限: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3.审查内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4.法律效力:审核同意后可接受捐赠

5.审查对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五)审查条件

1.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提供与捐赠人、资助人签订好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证明

3.超过十万元

(六)申报材料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

2.捐赠或资助协议。

(七)审查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审查依据、审查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审查依据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十)接收和咨询

1、接收和咨询: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话:0358-8221265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四、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代码:3411-B-00100-1411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处罚内容: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和咨询

1.接收和咨询: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话:0358-8221265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五、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代码:3411-B-00200-1411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处罚内容: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和咨询

1.接收和咨询: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话:0358-8221265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六、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代码:3411-B-00300-1411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处罚内容: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3.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4.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8.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和咨询

1.接收和咨询: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话:0358-8221265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七、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代码:3411-B-00400-1411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处罚内容: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和咨询

1.接收和咨询: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话:0358-8221265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八、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代码:3411-B-00600-1411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处罚内容: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和咨询

1.接收和咨询: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话:0358-8221265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