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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事业单位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0-20 14:47:18

本市事业单位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一、政策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2号令
  2、《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88号)
  3、《上海市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二、受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相应的从事业务、服务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3、有明确的所从事业务、服务活动的范围;
  4、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初始登记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经费来源证明;
  (4)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5)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任职通知;
  (6)从事业务、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
  (7)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明或组织章程、职责范围;
  (8)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名称等变更的文件;
  (3)主管部门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通知;
  (4)从事业务、服务活动新场所的使用证明;
  (5)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6)原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职责或业务范围变更的相关许可证明;
  (8)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公章。
  3、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
  (3)经清算组织作出的《清算报告》及主管部门对其财产的
  处理意见;
  (4)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公章。
  四、受理程序
  1、申请(咨询)
  (1)申请人持介绍信按管理权限向市、区、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名称查询;
  (2)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各类登记申请报表;
  (3)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时,应交回原登记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印章等。
  2、受理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填报的申请表及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等全部所需材料送交受理人员,并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栏签名后予以受理。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必须征得登记机关同意,由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代理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全权代理有关事宜。
  (2)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受理单并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提出不予受理的依据及修改意见。
  受理人员要注意查验单位名称有否重名,所承担的职能是否与事业单位的性质相一致,对有疑义的要对其进行认真考证。
  3、审核
  (1)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受理人员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必要的实地查访、核实其相关的情况。
  (3)受理人员对变更、注销登记单位的原登记证书等收交情况进行核查。
  (4)受理人员签署拟办意见。
  4、核准
  (1)登记机关负责人对送审材料和受理程序进行审核。
  (2)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签署核准决定。
  5、领证
  登记机关通知申请单位领证并交纳登记、公告费用。登记机关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向申请初始(登记)事业单位分别收取初始登记费300元,和变更登记费150元。
  六、办理时限
  设立登记:3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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