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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7-10-20 14:4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定名为吕梁市******学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一般称为某学校、培训中心或培训班,如吕梁技佳计算机学校;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三条 本校由*****出资举办,是经吕梁市教育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 本校接受吕梁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地址:吕梁市*****区******路*****号。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本校办学层次:(如普通培训)。
第八条 本校办学形式:(如业余、全日制、函授、广播电视等)。
第九条 本校办学范围:(如以吕梁四区为主)。
第十条 本校招生对象:(如儿童或成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校实行校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设理(董)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董)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 校理(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校理(董)事会成员为**人(5人或5人以上),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董)事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十六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十八条 担任本校的理(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校办学办学资金由*****提供,启动资金为*******万元。(详细注明经费来源、金额及资金去向)
第二十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八条 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学员)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十九条 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二十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吕梁市教育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吕梁市教育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校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本条是区分民办学校不同性质的重要界限,也是界定民办学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取得汇报,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校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吕梁市教育局,吕梁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本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本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年**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上文为办学章程范本,请各办学申请者根据各自不同的办学理念、层次、规模、类型等进行参照;其中括号内的文字为补充或解释说明之用,不全列为章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