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政府应急办 更新时间:2018-01-04 09:16:53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有效减少沙尘暴的发生。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在国家林业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山西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领导和指导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省、市、县(区)要层层组成应急领导组,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3.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1.3.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常抓不懈,不打无准备之仗,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沙尘暴突发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预防或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需要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协助地方政府指导预防工作或救灾的应急响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或处置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时;
(2)沙尘暴橙色预警(II级)或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时;
(3)应市应急领导组的请求,需要省应急领导组对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预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或处置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由省林业厅厅长任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林业厅副厅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财政厅副厅长、省农业厅副厅长、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交通厅副厅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气象局副局长、省环保局副局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副局长、太原铁路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省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建立和完善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机制,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以及对沙尘暴灾害的处置、善后处理的协调指导。
(5)指导市、县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置。
2.1.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2.1.3.1省林业厅。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处置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林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省林业厅负责森林植被保护和恢复,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有效减少沙尘暴发生。
2.1.3.2省委宣传部。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宣传预防工作。
2.1.3.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落实。
2.1.3.4省财政厅。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的资金保障。
2.1.3.5省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及时做出预警,并向省应急领导组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提供服务。
2.1.3.6省农业厅。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省农业厅负责草原植被的保护和恢复,确保草原植被安全,有效减少沙尘暴的发生。
2.1.3.7省环保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省应急领导组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2.1.3.8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组织、管理与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2.1.3.9省卫生厅。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协调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援。
2.1.3.10省交通厅。负责落实交通防灾减灾措施,协调落实救灾车辆和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2.1.3.11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制定民航运输防灾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民航运输安全。
2.1.3.12太原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运输防灾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铁路运行安全,以及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2.1.4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2.1.4.1办公室组织机构。
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林业厅造林局,由山西省林业厅造林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2.1.4.2主要职责。
领导组办公室是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具体执行应急领导组的决定,统—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3)负责编制和完善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
(4)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系统内各应急单位的预防和应
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应急行动;
(5) 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具体的对外联
系、协调工作;
(6) 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7) 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
统; 以及完成上级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2市、县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容易遭受沙尘暴危害的重点区域是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太原市和临汾市,因此,要求以上各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制订本辖区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组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
2.3指挥和协调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领导组具体负责沙尘暴预防、处置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2.4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1现场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成立由省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现场工作组,省应急领导组根据情况及时向重大沙尘暴发生或路径区派出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和指导当地对重大沙尘暴进行预防,协助当地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做好监测、分析和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领导组报告情况,完成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4.2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成立由省林业、气象、农业、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具体负责重大沙尘暴的预防、技术咨询、指导和决策论证。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指导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对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参与对突发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赴沙尘暴高发区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3预警和监测机制
3.1预警预报
3.1.1每年3月份前,根据气象预测预报情况,由领导组定期组织专家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灾害可能发生趋势,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3.1.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省气象局重点做好重大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做出沙尘暴灾害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及时向省应急领导组提供沙尘暴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3.2预警预防行动
省重大沙尘暴应急领导组根据省气象局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沙尘暴的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安排部署;对已经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案。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和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积极采取防御措施。当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时,要按照省应急领导组的安排,进行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健全全省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 定期定点开展全省沙化土地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依据。
3.3.2加强沙尘暴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形成迅捷、高效的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和辅助决策系统,确保预警系统高效运行。
4应急响应
4.1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4.1.1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1.2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1.3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4.1.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4.2分级响应机制
4.2.1当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时,或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时,立即启动省、有关市、县三级沙尘暴应急预案。
4.2.2当接到沙尘暴黄色预警(III级)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III级)、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时,立即启动市、县应急预案。市应急领导组及时向省应急领导组报告有关情况,经市应急领导组请示,需省应急领导组协助救灾时,可启动省级沙尘暴应急预案。
4.3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沙尘暴预警,各级应急领导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迅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1省应急响应措施
4.3.1.1省应急领导组接到气象部门做出的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市应急领导组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并指导协调有关市做好预防工作。对沙尘暴发生的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及动态变化等情况要及时向国家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4.3.1.2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或应市应急领导组的请求,需要省应急领导组协助指导救灾的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发生后,省应急领导组及时组织救援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落实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协同当地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2市、县应急响应措施
4.3.2.1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黄色预警(Ⅲ级)后,主要影响区域的市和县应急领导组应立即做出反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发布沙尘暴消息;全面安排预防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区域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妥善安置;重特大沙尘暴发生时人员不外出,牲畜入圈。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前落实应对措施。
4.3.2.2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当地应急领导组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组报告灾害情况,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伤亡人员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落实救援资金、物资的筹集、调配,做好本区域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同处置应对沙尘暴灾害,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并认真组织做好舆论导向、社会稳定工作。
5 应急响应管理
5.1信息共享和处理
5.1.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由各级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沙尘暴应急领导机构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信息,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等级、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等。
5.1.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市、县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黄色预警(Ⅲ级)后,立即上报相关信息,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市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要将详细信息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对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应在结束2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信息上报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灾害损失详细信息要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5.1.3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信息报告后,汇总、整理、分析,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组和国家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5.1.4各级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要建立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和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领导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沙尘暴应急领导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5.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5.2 通讯联络
在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省各有关部门、各地应急领导组、赴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之间都要建立沙尘暴信息联络渠道,保持通信畅通。
要明确主要联系人、专用和备用电话。应急领导组与省有关部门之间采用保密电话联系,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备用;市、县应急领导组之间、省应急领导组与市、县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应急领导组与赴现场工作组之间、现场工作组内部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其它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形成省、市、县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
5.3 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在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结束后,应急领导组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5.4 新闻报道
5.4.1沙尘暴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和省相关规定,由应急领导组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5.4.2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发生后。应急领导组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沙尘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5 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领导组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通信器材,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同时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6.2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基础信息保障
做好全省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省、市和县三级荒漠化和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深入分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变化情况,为沙尘暴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报送的沙尘暴灾害情况及所需财政经费详细预算,进行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同意后,预以核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沙尘暴灾害提供资金援助。
6.4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领导组要成立预防和处置沙尘暴专家咨询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各级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要配备沙尘暴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确保沙尘暴发生前、中、后期都能做出迅速反应。
应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相关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做好服务。
6.5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门队伍。在当地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6.6宣传培训保障
6.6.1宣传教育。各级应急领导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沙尘暴宣传教育方案。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范意识、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6.6.2培训。在各级应急领导组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对有关领导、应急管理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7.1.1沙尘暴: 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7.2 预案管理和更新
7.2.1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由省应急领导组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同时,指导市、县制定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7.2.2预案的发布。
预案制定后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报警电话和主管部门信息,涉密内容除外。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