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60题(12)

来源:吕梁日报 更新时间:2020-03-06 11:22:00

   三十、什么是“恶势力”?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是危害性十分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共同故意多次(一般为3 次或3次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
  三十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其特点和危害性有哪些?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多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点和危害性:
  1、主体构成明显,且劣根性较深。无论是恶势力集团头目、骨干,还是盲目跟从的“烂仔喽罗”,基本上都是其活动区域内的当地人,他们的骨干人物以亲缘、宗族、同乡、同学、狱友、相同经历和恶习等共同点为联系纽带结成恶势力核心,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多次被治安处理的人员,这些人以其“恶名”、“丰富”的作案经验、反侦察伎俩作为“炫耀”的资本,在当地裹胁、网罗成员,从而形成一股反社会的恶势力集团。
  2、区域性作案,公开对抗社会。恶势力集团犯罪与流窜作案不同,他们滋生于当地,作恶称霸于一方,是一群“专吃窝边草的狡兔”。他们的主要犯罪活动大都集中在核心成员的居住地及其周边地段,这些人在私利的驱动和非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冲击以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路吃路”的传统狭隘地域思想的影响下,凭借团伙力量,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明目张胆地在路、村、街、市等公共场所公开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无辜、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犯罪,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一方安宁;有的甚至公然藐视法律,以暴力抗衡基层党政组织,以宣泄其对社会现实的不满。
  3、肆意连续作案,非法牟取利益。恶势力集团盘踞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壮大该集团经济基础,一般会无所顾忌地大肆连续性作案,是危害一方的“害群之马”
   

 

  

  吕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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