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60题(13)

来源:吕梁日报 更新时间:2020-04-24 12:43:00

  三十二、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4、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5、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
  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6、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7、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
  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8、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9、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
  
  吕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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