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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6-03-19 15:39:30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履行住房公积金法定监管职责,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维护我市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 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具体如下:
一、检查主体: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检查对象:吕梁市行政区域内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和涉及职工投诉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
三、检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检查事项: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五、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六、检查比例:触发式行政检查
七、检查时间及频次: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需调取相关线索时,实施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不受频次限制。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