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市政府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5-07-14 09:08:48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 |
2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战备科 |
3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战备科 |
4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战备科 |
5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 |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项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第三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 | 对未经许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地方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 | 对未经许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 | 对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四条违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行政处罚、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 | 对在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 | 在公路桥梁桥孔、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80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 | 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造成旅游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旅游公路畅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80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六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第 12 号)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五条 第一项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从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九十四条 第二项第三项【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一条 第二、三项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三项【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三、四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 |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六条【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拒不投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七条 违【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七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7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覆盖或密闭)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8 | 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9 | 对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六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0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规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超载、未经安检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三、四项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1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站(场)用途、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十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2 | 对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十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3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十一条【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五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十二条【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五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5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6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四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7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四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四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49 |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0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1 | 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 第一项【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2 |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第二、六、七项、【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3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六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5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6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7 | 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并支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8 | 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 第一、二、三项 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59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0 | 对取得道路客运、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七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1 | 对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一百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2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一百零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3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4 | 对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修正)(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5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修正)(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6 |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修正)(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7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交通运输部 国公安部 中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交通运输部 国公安部 中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69 |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交通运输部 国公安部 中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0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1 | 对源头单位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2 |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3 |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4 | 对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5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6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六条;【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三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7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十五条【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8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开工审批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五十七条【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79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0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1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2 | 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3 | 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5 | 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6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7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7号)第三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8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89 | 在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0 | 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1 |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2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3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第一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4 | 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5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6 | 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九)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7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7号)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8 | 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99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0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1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2 | 对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四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3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4 | 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7号)第三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5 | 对建设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6 | 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8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9 | 对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六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0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1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三条【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四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2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3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4 | 对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严重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5 | 对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对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6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687号)第三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8 | 对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687号)第三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1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专业规划或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687号)第四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0 | 对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1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2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3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第三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 |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5 | 对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6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7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8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9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0 | 对建设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一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第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1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三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2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五、七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第三、四、六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3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第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4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5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6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7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8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9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0 |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四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1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2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五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3 | 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五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4 | 对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未按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五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5 | 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五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6 | 对检测机构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五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7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8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8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49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8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1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三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3 | 对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4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5 | 对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四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6 | 对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四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7 | 对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四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8 | 对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59 | 对试运营超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0 |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1 |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2 | 对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3 | 对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4 |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5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运营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6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7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8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69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0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1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含网约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途中拒载、议价、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含网约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三项【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2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在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运营过程中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在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七项【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3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在运营过程中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4 | 巡游出租车家事业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 第六项 第八项 第九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5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含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6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7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8 | 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79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0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1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四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2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四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3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4 | 对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5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6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7 | 对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8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89 |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0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1 | 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2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3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4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5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八十四条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6 | 对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八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7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99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0 |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七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1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5月9日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3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七十八条 第一项 第二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4 | 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45)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八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5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七十八条 第十一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6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七十八条 第九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7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七十八条 第十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8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七十八条 第六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9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0 |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条 第三项【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1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条 第四项【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2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条 第五项【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3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条 第六项【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4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八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5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6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八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7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六条 第六项【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八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8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19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0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1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交通部令第2号) 第五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2 |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二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3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4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5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6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7 | 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8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2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1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2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3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使用货船载运旅客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4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5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四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6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7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第六项 第七项 第九项 第十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8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39 |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十二条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八项 第十一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1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2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3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第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4 | 对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第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5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6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7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 709 号)第二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8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49 | 对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0 | 对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1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2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3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4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5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6 | 对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7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8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一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59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行为的;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0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二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1 | 对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二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2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二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3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4 | 对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5 | 对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行为的;遇险后不积极施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二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6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7 | 对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8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三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69 | 对违章操作或操作过失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三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0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1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2 | 对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3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4 | 对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6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7 | 对船员未保持正规了望;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不采用安全航速;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八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8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第九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79 |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不履行遣返义务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0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1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2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3 | 对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4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第五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5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第五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6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第五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7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8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89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0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1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2 | 对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3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4 |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5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6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7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8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五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99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五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0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五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1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五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3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4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5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6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7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8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 第383号)第三十五条;【部门规章】《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三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09 | 对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 第383号)第三十六条;【部门规章】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三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0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2 |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3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八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4 | 对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第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5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6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产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7 | 对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8 | 对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肇事船舶驶离指定停泊地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19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二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0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设备和人员安全保障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二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1 | 对船舶擅自出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二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2 | 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前三十日内未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经营服务前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未按照落地经营协议投放车辆;运营信息未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未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引导用户安全文明出行;未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3 | 对运输煤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4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7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的扣留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8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强制拖离或扣留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29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0 | 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1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2 | 对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3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且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强制补救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4 | 对港口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违法储存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5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6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7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8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39 | 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船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二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0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1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2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3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4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5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6 | 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中)第十一条第二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7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8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49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0 | 对有超载行为车辆的强制卸货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1 |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责令立即停车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三十八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2 | 道路运输市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3 |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4 |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第六十五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5 |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条 第五条 第六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6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7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者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部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 第四十四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8 | 对行业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根据市、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或综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管理科、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59 | 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协调涉及局内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按局规定组织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管理科、综合运输科、安全监督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0 | 对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1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2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3 |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4 | 对船舶、浮动设施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 第五十九条;【部门规章】《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第四条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条;【部门规章】《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三条第三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5 | 对船员持证情况、船员履职情况检查;对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四十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6 | 对船检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四十六条【部门规章】《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三条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367 |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