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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能源局 更新时间:2025-04-25 13:02:55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晋能源法改发〔2024〕281号
各市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局机关各处室:
经省能源局党组2024年10月26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晋能源法改发〔2022〕234号)附件2《山西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之表7、表8修正内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删除原表7中第56条内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处罚裁量阶次重新划分。第二十四条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与二十三条一致。
二、表7中新增第57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六条。表8原序号由57至72条调整为58至73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调整表8中原第61条(修正后第62条)、原63条(修正后第64条)部分法律条款表述。
附件:《山西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之表7、表8(2024年10月修正版)
山西省能源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