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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5-08-04 10:13:58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行政检查主体 |
1 |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对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对妇幼健康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8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第二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9 | 对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 | 对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2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3 | 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5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