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物旅游局 更新时间:2015-08-31 16: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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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 |||||||
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
79638360-8-XK-000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
1、不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法律】《文物法》第七十六至七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文物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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