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许可 |
79638360-8-XK-0004 |
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文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上加注审核意见,报省文物局质检站备案。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文物法》第七十六至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文物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晋政发[2014]33号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