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来源:吕梁市公安消防支队 更新时间:2015-09-01 09:35:27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许可

78326400-1XK00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受理阶段:公示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承办阶段:对所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审批阶段:对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准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送达;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并送达。   

1、对符合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承办、决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7
、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过程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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