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更新时间:2015-09-01 09:52:47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许可 |
01263572-4-XK- 0002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二项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三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堪察。 3.决定责任;作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影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五十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部令第20号)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