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01263548-XK-0011 |
挖掘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公共场所临时占用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及时组织现场勘察;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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