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09-08 10:51:10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许 可 |
74857725-6—XK—0001 |
对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和中型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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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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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政纪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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