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盐准运的许可

来源:吕梁盐务分局 更新时间:2015-09-10 10:39:31

 

吕梁市盐务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77519579-8-xk-0002

对食盐准运的许可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食盐准运证的办理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批。3、决定责任:作出准运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法定书面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准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规定。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食盐准运证条件的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食盐准运证证准予审批或超越职权作出审批。

3、对符合食盐准运证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以及做出行政审批错误。

4、不公示依法应公示食盐准运证办理的材料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食盐准运证许可。

6、在办理食盐准运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到五十五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山西省食盐食盐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1、戒免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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