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来源:吕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5-08-05 10:41:22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 01263521-4-XK -0003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六条第二项

【规章】 1.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修改)第七条第二项

2.《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有关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予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

2.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

4.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

6.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没有指派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核实;

7.接受申请人请托或通过说情、打招呼、接受好处等,把关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8.未当场或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告知理由。

9.准予登记的,未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未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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