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5-08-05 10:41:22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许可 |
. 01263521-4-XK -0003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六条第二项 【规章】 1.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修改)第七条第二项 2.《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有关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予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 2.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 4.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 6.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没有指派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核实; 7.接受申请人请托或通过说情、打招呼、接受好处等,把关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8.未当场或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告知理由。 9.准予登记的,未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未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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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