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15-09-04 11:04:52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权力清单)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责任清单)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行政许可 |
01263529X-XK-0001 |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行政许可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六条,晋林资发[2015]63号 |
1、受理责任: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35号令和省林业厅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对符合临时占用林地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公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评审而不举行评审的.7、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批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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