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批上报

来源:吕梁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15-09-04 12: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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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3529X-QT-0005

征占用林地审批上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十七条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1、受理确认阶段:市政务大厅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后,自收到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完成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承办阶段: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务大厅应当书面说明退件理由,申报单位应在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

3、审批阶段:申报企业材料齐全的,备案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下发文件,送达申请人上报省厅;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1、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或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上报的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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