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来源:吕梁市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5-08-14 11:13:10

 

吕梁市人社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01263550-5-XK-000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3号)第八十六项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和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在机构合并后统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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