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来源:吕梁市文物旅游局 更新时间:2015-08-31 16:19:59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
许可

79638360-8-XK-0001

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第550号令)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旅行社经营许可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
、审核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及时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2
、对不符合条件的,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发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3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发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4
、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第550号令)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旅游条例》第六十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
、通报批评;
3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
、责令离岗培训;
5
、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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