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水利局 更新时间:2015-09-10 14:56:4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许可 |
01263531-0-XK-0005-02 |
防洪审批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洪审批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防洪审批 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防洪审批 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对符合防洪审批 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为前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