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01263559-9-XK-000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者不予批准,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下发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对现场检查把关不严;未安排开展现场检查;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 4、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5、未及时送达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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