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安监局 更新时间:2015-08-27 22:10:26
权利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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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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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3559-9-XK-0006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规章】《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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