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01263525-7 -XK-000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每两年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进行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受理和送达阶段由吕梁市政务大厅参与共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