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01263525-7 -XK-000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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