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质监局 更新时间:2015-09-02 09: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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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 许可 |
01263588X-XK-0001 |
气瓶充装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气瓶充装资格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气瓶充装资格许可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公示气瓶充装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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